《扬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具体贷款需要什么材料呢,见正文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2)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4)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外国人签订购房协议时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2.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津工作外国人,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1)已婚的,借款人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以下统称结婚证明)。借款人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澳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台湾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扬州市公证协会对公证书的认证结果;借款人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经中国驻其婚姻登记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2)离异的,借款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下统称离婚证明)。借款人在港澳台地区、境外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证明的要求同结婚证明。
4.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附件1,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无配偶。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5.借款人按照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且需按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申请贷款的,还需提供延长退休相关证件。
(1)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2)。
7. 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人与子女同户籍户口簿。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出生证明,如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出生证明上记载的父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抚养权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等材料。
1.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2. 与其他人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共同购房人身份证件、共同购房人婚姻关系证明、共同购房人配偶身份证件。
(三)购买定向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的《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扬州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和《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署或提供经公证并由本人签署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确定贷款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还款日。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署或提供经公证并由本人签署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署《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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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扬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具体贷款需要什么材料呢,见正文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2)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4)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外国人签订购房协议时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2.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津工作外国人,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1)已婚的,借款人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以下统称结婚证明)。借款人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澳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台湾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扬州市公证协会对公证书的认证结果;借款人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经中国驻其婚姻登记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2)离异的,借款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下统称离婚证明)。借款人在港澳台地区、境外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证明的要求同结婚证明。
4.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附件1,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无配偶。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5.借款人按照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且需按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申请贷款的,还需提供延长退休相关证件。
(1)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2)。
7. 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人与子女同户籍户口簿。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出生证明,如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出生证明上记载的父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抚养权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等材料。
1.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2. 与其他人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共同购房人身份证件、共同购房人婚姻关系证明、共同购房人配偶身份证件。
(三)购买定向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的《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扬州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和《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署或提供经公证并由本人签署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确定贷款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还款日。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署或提供经公证并由本人签署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署《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